[上海证券报]刁大明:一根肢解美企海外竞争对手的 “法律”大棒——读皮耶鲁齐《美国陷阱》
2019-05-18 上海证券报发布时间:2019-05-181957年5月2日,在华盛顿近郊的贝瑟斯塔海军医院,威斯康星州国会参议员约瑟夫·麦卡锡(Joseph McCarthy)死于急性肝炎。随着这位48岁共和党人的谢幕,美国现代政治史上最黑暗的“麦卡锡主义”也随之终结。在旋即展开的空缺席位补选中,强烈抨击“麦卡锡主义”的民主党人威廉·普罗克斯迈尔(William Proxmire)脱颖而出。
在普罗克斯迈尔看来,麦卡锡“不但是威斯康星的耻辱,也是整个国会参议院乃至全美国的耻辱”。的确,在随后31年的国会参议员生涯中,普罗克斯迈尔似乎始终具有一如初见的所谓“道德感”:无论在拨款委员会还是银行委员会中,他都通过各种方式向“联邦政府滥用支出”开战。在卸任之时,普罗克斯迈尔算是立法遗产颇丰,其中之一就是他在1977年1月首次提出并在当年末最终成法的《外国腐败行为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也就是我们如今经常说起的《反海外腐败法》。
就该法最初的立法动机而言,在后“水门事件”时代的当时,美国政府官员与大公司高管的操守越发引发普通民众与舆论的质疑与不信任,需要政治精英加以“回应”。但令普罗克斯迈尔怎么都想不到的是,他起草的这部“道德感”法律却在未来的某个时刻沦为了“麦卡锡主义”的“招魂幡”。如果说“麦卡锡主义”的本质是利用某种“政治正确”来无所不用其极地诬陷对手、从而实现某些特殊目的的话,美国司法部以《反海外腐败法》为由在2009年之后对法国阿尔斯通公司的调查乃至对其高管皮耶鲁奇的审判,毫无疑问地有过之而无不及。
《反海外腐败法》实施之初,美国企业在海外的行贿行为得到了所谓的限制,但随之而来的负面叠加效应却令人措手不及:受到限制的美国企业无法在海外战胜不受限制的别国企业。面对这块自己设置的“短板”,美国政治精英们应急性地采取了两个维度上的补救措施:一是想方设法地找出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要求、施压各国也通过类似立法;二是在其他国家不能全部配合的情况下,自己先动手,在1998年修订时将该法中的所谓“犯罪主体”要件范围无限度扩展到外国企业或自然人。这就意味着,无论是世界哪家公司或个人,如果被美国认定在美国之外的任何地方所谓“行贿”,只要这家公司或个人在美国直接或间接地存在某种业务,都会遭遇《反海外腐败法》的制裁。这么一来,这部法律哪里还有普罗克斯迈尔向政商权贵开战的所谓“道德感”?说白了,这不就是赤裸裸地帮助美国企业打掉一切海外对手的“大棒”吗!
在华盛顿碎片化利益的侵蚀之下,一部完整的法律可以面目全非,美国人口中的那位“正义女神”所展现出的“狰狞”,足以让人倒吸一口冷气。
到底有多“狰狞”呢?皮耶鲁奇及合作者在去年出版的《美国陷阱》就讲述了一个亲历者的真切回忆。作为法国阿尔斯通公司高管,皮耶鲁奇于2013年4月14日抵达美国纽约肯尼迪机场后被捕,理由是他所服务的在美国具有分支机构的电气业巨头在东南亚某国被指涉嫌贿赂。事实上,2009年之后,在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的起诉与推动下,美国司法部就已开启了针对法国阿尔斯通公司的所谓“不正当竞争”等相关调查。所有人都无法忽视的事实是,阿尔斯通与通用电气互为全球范围内最主要的竞争者,而美国对阿尔斯通公司的调查、司法介入乃至处罚势必会让通用电气获得巨大收益。
就这样,为了确定一个被公开指控的嫌疑或实现密不告人的目标,皮耶鲁奇遭到了难以想象的对待:被关进监狱两年有余,其中有长达数月被关押在暗无天日的密室之中,甚至与严重刑事犯罪者共同关押。这一切都最终迫使皮耶鲁奇无奈认罪。而对阿尔斯通公司,美国司法部开出了史无前例的7.7亿美元巨额罚款,最终导致了2015年美国通用电气成功收购法国阿尔斯通。
有评论曾十分感慨地说,《美国陷阱》比美国政治剧《纸牌屋》更精彩:即便再源于现实的虚构,都无法与现实比拟。事实上,阿尔斯通遇上的“美国陷阱”是所谓的《反海外腐败法》,而在过去数十年中,来自欧洲、日本、韩国等地的多个优质企业一旦与美国企业构成竞争时,以执行各种美国国内法为名被炮制出的种种“美国陷阱”就会不请自来。在反腐败的伪装下,美国成功地瓦解了欧洲的许多大型跨国公司。2008年以来,被美国罚款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达26家,其中14家是欧洲企业。迄今,欧洲企业支付的罚款总额超过60亿美元。如果说,美国的立法程序本身就是不同诉求群体构成的迷宫的话,大企业等特殊利益塑造的这些法案也在为海外对手设置下更难以走出的一个个迷宫。
读这本《美国陷阱》,不禁联想起2004年的另一本《一个经济杀手的自白》。同样的亲历者纪实风格,同样的悬疑,同样是美国某些人在看似正常的表象下不择手段地实现着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不同之处在于,《一个经济杀手的自白》的作者约翰·帕金斯(John Perkins)讲述了他早年被美国政府相关部门控制、以企业高管身份劝说第三世界国家接受大型项目或巨额开发贷款,进而实现对当地资源的彻底控制。这种美国为他国挖出的又一种“美国陷阱”岂不也完全存在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可能性?这种讽刺的对比,不但足以证明美国司法系统“长臂管辖”的霸权本质,也更深层次地反映出一个不必争辩的事实:从以往通过对外采取“经济欺诈”方式来控制世界经济和资源,到近来越发明显地以司法为借口肆意打击竞争对手……如此转变背后,隐藏的是美国自身实力下降过程中的喘息与挣扎。而这种对全球自由经济秩序相悖离的做法,完全是在消耗美国的实力与地位。
所以,所谓“美国陷阱”,看似是美国给对手布置的,也可能获得一时的小利;但从长远趋势上看,最终注定成为美国自困其身、再无力摆脱的“美国陷阱”。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新葡京网址 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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