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号]钟真: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构建企农共赢的命运共同体
2019-12-11 三农号发布时间:2019-12-11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增加农民收入是“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政府培育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正在于此。改革开放以来的事实表明,龙头企业通过与小农户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在发展壮大自己的同时,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大幅上涨、国际竞争不断加剧、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等农业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龙头企业在新的世情、国情和农情下进一步完善企农利益联结机制、更好实现联农带农的目标任务日益紧迫。
一、企农利益联结机制的主要类型
自小农户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登上历史舞台后,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对接问题一直困扰我国农业发展。以订单农业或合同农业为主要形式的“公司+农户”模式是最早出现的企农利益联结形式。但随着市场化深入发展,这种模式开始出现问题,其集中表现在契约的不稳定性和极高的违约率。大量研究表明,“公司+农户”模式的生存时间一般并不长久, 契约约束的脆弱性和协调上的复杂性是其内在缺陷。一方面,由于双方订立的契约常常是不完全的,造成了机会主义行为、敲竹杠风险等履约困难。另一方面,由于缔约双方的市场力量常常是不均衡的或低水平均衡的,所以双方履约要么难以实现, 要么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此外,由于剩余的分配机制常常与双方契约资本配置结构相关,缺乏资本的小农户在利益分配中常常处于被动和不利地位,企业侵犯农民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
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关注企农利益联结机制问题。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在内蒙调研时曾指出,“要探索一些好办法,建立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帮助农牧民更多分享产业利润效益,真正同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形成利益共同体”。按照这一指示,政府特别是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优化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资源要素流动机制、形成经济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方面做了大量的政策引导和试验示范工作。综合来看,现阶段农企利益联结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新类型。
一是新型订单模式。主要表现为龙头企业与农民签订“农资供应-生产-购销”合同,农户按照企业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和生产方案进行农业生产,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农产品价格收购,并常伴有二次利润返等奖励措施让农民获得产业增值收益,以保护农民的生产高质量产品的积极性。这是在传统的“公司+农户”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农企利益联结方式。
二是股份合作模式。主要表现为农户(或集体)以土地经营权、农机具等入股龙头企业,或先入股农民合作社,合作社再入股或投资兴建龙头企业,农户最终以股东身份获得收益。从目前全国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试点地区发展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公司的运作情况看,这种模式较好地“扬”了农户土地禀赋优势的“长”,“避”了农民资本禀赋弱势的“短”,为农民创造了更多的收益空间。
三是服务带动模式。主要表现为龙头企业通过向特定区域的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种类型的农业服务,同时实现了农户增产提质、节本增效和企业的轻资产、高回报运行。这些服务主要包括生产作业服务、技术服务、农资服务、信息服务、物流仓储服务、品牌服务、营销服务、质量服务等。尤其是不同程度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为广大分散的小农户突破农产品价格下行、农业生产成本上升双重不利因素的制约,享受土地流转之外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优势的创造了可能。
四是多层次融合模式。主要表现为多种联结方式并存的混合型模式兼具各家之所长,对经营主体的内部管控能力、产业链建设水平等要求较高,在大型龙头企业中采用的较多。这种模式常常是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典型,有助于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的发展潜力,在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同时也会催生出更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是完善农企利益联结机制的重要方向。
二、当前企农利益联结机制面临的突出问题
尽管政府对利益联结机制建设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实践中紧密型利益联结形式越来越多,但总体进展情况仍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利益调节、保障和分配三个方面:
一是利益调节机制残缺、联结方式比较松散。龙头企业与农户是否形成紧密的利益分配关系,与双方拥有要素的稀缺性、所处产业链位置、股份合作的交易成本等市场化因素相关。依据市场机制,工商企业支付农民要素或产品价格的一次性买断式利益分配方式一般情况下往往是最优的。在没有相应的激励作用下,企业较难有动力让利于农民。即使工商企业愿意与农民建立紧密的股份合作关系,也需要建立在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础上,而当前农民与企业共担风险的意愿不强,这是导致利益联结机制松散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二是利益保障机制建设滞后、契约关系稳定性不强。龙头企业与农民签订的契约稳定性不强、约束力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农户违约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和龙头企业违约给农户带来损失的情况均时有发生。关键原因是利益保障机制建设滞后。当前,地方政府在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分配机制时,往往忽视了利益保障机制的建设,特别是对违约方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惩罚措施或惩罚力度尚不能起到制约信号作用。
三是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存在政府过度调节现象。企农利益分配关系的不合理往往与政府过多介入利益分配机制有关。研究表明,在政府成为工商企业跑路后的“冤大头”的事例中,均有一个共同特征,即政府为企业背书。这些做法扭曲了要素和产品的正常市场价格,干扰了利益分配机制的市场化形成,常常使得企农双方均不合意的情况。例如,部分地区制定土地流转指导价格,导致指导价替代市场价,致使在农产品价格下跌之际,许多工商企业因收益下降、成本刚性而不得不放弃经营。
三、稳定和完善企农利益联结机制的对策建议
稳定和完善企农利益联结机制,构建企农共赢的命运共同体,不仅是新时代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的核心动力,更是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
第一,龙头企业企要练好内功,成为企农共赢命运共同体的主导者。一方面,要构建良好的产业生态圈。龙头企业作为农业产业链的核心和引领力量,要主动创新产业组织模式,打造综合运营平台,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广大小农户各展所长、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形成共创共享、共荣共生的产业生态圈。另一方面,要健全利益共享机制。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形势下,龙头企业要不忘初心、再接再厉,在已有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股权式、合作型等更为紧密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切实提升农民的获得感。
第二,农民要提升市场参与能力,成为企农共赢命运共同体的贡献者。在政府引导支持和龙头企业的带动引领下,小农户特别是贫困户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禀赋优势,积极开展适度规模经营,通过联合合作与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主动参与利益协调、保障和分配机制的创新和完善,让自己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要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与头龙企业对接,带动小农户打通从农业生产向加工、流通、销售、旅游等二三产业环节连接的路径,提升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让小农户增收渠道从相对狭窄的一产领域扩展到更为宽广的第二、第三产业。
第三,政府要厘清思路分类施策,成为企农共赢命运共同体的护航者。政府部门应围绕龙头企业参与乡村振兴的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构建稳定高效的企农利益联结机制。在农业生产经营领域,重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减少地方政府对利益分配的直接干预,强化利益保障和利益调节机制建设。在农村资产运营领域,重点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强化资产增值收益分配引导,健全农村产权市场和风险防范体系。在乡村公共产品供给领域,重点创新政府与工商企业合作方式,强化利益合理补偿。统筹推进企农利益分配机制、保障机制和调节机制的建设。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政府应尽可能减少干预,退出产品或要素定价等领域。加快建设农村信用体系,健全农村居民信用体系、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协调龙头企业和小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的利益诉求,遵循自愿、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通过规范合同内容、明确责任程序、开展诚信教育等具体方式,为形成可持续的企农共赢命运共同体保驾护航。
(钟真: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新葡京网址 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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